《評論》選擇新制的6%
9009 : 服務單位將雇主應支付之6%退休金轉由員工支付是否違法?又勞工如遇此種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以維自身之權益?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3日勞動 4字第0940034012號函釋略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外
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的個人專戶退休金
而非將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議定之工資」
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雇主如將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
已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得依該法第79條處以2千元以上
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千至6萬元)。
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4日勞動4字第0940032121 號函略以
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逕行片面調降勞工工資
或自原有工資中扣繳退休金等勞動條件改變案件
屬勞基法之業務範圍
應由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準此
勞工所屬之服務單位如有將雇主應支付之6%退休金轉由員工支付之情形時
勞工得依前揭函示規定
逕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辦理
以維自身之權益。
9010: 勞退新制實施後
企業為考量成本
如果採減薪方式減少負擔時
員工應如何因應?A: 勞基法規定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所以勞雇雙方可以經由勞動契約約定調整工資
並訂入勞動契約中。
雇主如果未經協商片面減薪
勞工可要求雇主依照原來的勞動契約履行
或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科(局)申訴。
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下
就片面減薪
可以兩個方式追討公道。
但不論採用哪個方式
勞工一定得將先前的薪資單、薪水轉帳的存摺收集完整
作為證物。
勞委會表示
有了證據後
勞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投訴
接到申訴的勞工局會限期要求雇主補足工資
如果雇主執意不肯補錢
勞工局將正式開出罰單
並繼續要求雇主補足工資。
另外
根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
雇主片面減薪形同更改勞動契約
勞工也可以選擇辭職不做、終止勞動契約
並向老闆拿一筆資遣費用
資遣費以年資乘以月薪計算。
勞委會提醒勞工
在新制即將上路之際
應隨時檢查薪資單、轉帳存摺有無異常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都不知道。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344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711210186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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